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