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