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扶贫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保障机制,将专项扶贫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用于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直接帮扶,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发展能力和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