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二)国家机关筹集的扶贫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四)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