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制定鼓励措施,建立社会扶贫信息交流共享平台。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提供就业岗位、公益捐助等方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