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发展,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在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