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帮扶工作队制度,协助基层组织落实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帮助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