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地区道路、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扶贫开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