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挂钩帮扶机制。实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挂钩帮扶,经济发达地区与农村扶贫开发地区挂钩帮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