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农村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和经济薄弱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