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商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商业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商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的实施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