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区域商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