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应当征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确需修改商业布局规划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