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本市设立的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促进商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本地区促进商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