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协调商业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工商、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促进商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