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协调商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市容园林、工商、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促进商业发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