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对生活必需品市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及重点商业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商品市场调控提供基础信息。

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运行监测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市场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市场运行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纳入市场运行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