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对生活必需品市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及重点商业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商品市场调控提供基础信息。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运行监测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市场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市场运行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纳入市场运行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