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的应急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储备的商品品种和数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需要,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存储品种和数量,承储费用由财政承担。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发展改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任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