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商业经营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商业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