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商业经营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商业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