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商业发展需求的学科和专业;鼓励商业企业面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商业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商业经营服务人才。

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其他城乡劳动者开展商业创业培训。

鼓励和支持商业企业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商业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