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对下列会展企业及活动给予支持:

(一)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二)设立会展配套服务机构;

(三)引进、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种会展资源,统筹本市会展场馆建设,完善各类配套设施,提供有效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