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发展会展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本市设立会展企业,鼓励专业管理公司和会展企业参与会展场馆经营。

市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类企业在本市举办会展提供许可、审批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