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对举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以及从事家政服务等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