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网络、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等信息化基础设施。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