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推进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信用监测体系、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