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商业及其相关产业。

鼓励引导商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跨区域经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在境内外建立采购中心、供应中心、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企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