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产业文化等资源,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食、购物、文化、休闲娱乐等商业街区。鼓励商业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业老字号创新发展,保护商业企业知识产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