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产业文化等资源,建设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食、购物、文化、休闲娱乐等商业街区。

鼓励商业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业老字号创新发展,保护商业企业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