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