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扬州人大网、《扬州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