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或者要求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