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