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