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扬州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同意,还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扬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顾问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