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