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七章 社会事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仓储、运输、公共卫生等社会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