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及产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吸纳古城区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以下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电机一体化技术;(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八)其他高新技术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工艺、新技术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