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负责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提高防灾、抗灾能力,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