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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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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权限

第十条

已废止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专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并依法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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