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权限第十条已废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专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并依法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