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收购竹木、藤条、药材、花卉、野生动物及其他林产品。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