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军事演习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科研、教学、展出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