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也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报告,经自然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并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施工中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伤害各种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及其边缘均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机构和设施,对原已兴建的应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