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采矿、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