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有效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三)采矿、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