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有效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拟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案,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加强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