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