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