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林木种子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