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