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

(二)在审(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种子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