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