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林木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查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维护林木种子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